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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遠雄文教公益基金會

一、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、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遠雄文教公益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二、本會以宏揚博愛精神,發揚倫理道德,提倡學術交流,關心社會動態,促進社會和諧與健康暨獎助及提攜清寒、優秀學子為宗旨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業務。

三、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。

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。本會董事,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。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,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。

四、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下:

  1. 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。
  2. 董事之改選及解任。
  3.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。
  4. 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。
  5. 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。
  6.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  7.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。
  8.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。
  9. 法人解散、合併之擬議。
  10. 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。

五、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孽息及設立登記之各項所得,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。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,應以法人名義為之,並受教育部之監督;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,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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